六。初步分析
经过广泛地向目击者调查质询,根据所提供和掌握的有关素材, 可以采用排拆法进行分析:
1.此现象不是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灯所为:理由:第一,高速公路上的车灯只能是一闪而过,而整个现象前后共延续了100分钟以上;第二,高速公路通车已有一段时间,不可能只是偶尔发生;第三,如果是车灯应该有一定的光柱长度;第四, 不可能固定在一定的视角范围内长时间停留或相对移动。
2.此现象不是过境的飞机所为。理由:第一飞机经过应该有声音感受;第二,该飞行物的速度比飞机快,且在一定视角范围作较长时间的相对运动;第三,目击者在观察过程中, 有二架飞机经过,很容易鉴别,同民航常州站报告一致。
3.此现象不可能是月亮、太阳的折射所造成。理由:第一,农历三月三十日,月亮基本见不到,且月亮运动轨迹与其不同;第二,当时已是晚上8时至11时,太阳落山已很久, 当地已无晚霞,无法造成折射等现象。
4.此现象不可能是探照灯所为。理由:第一,探照灯光照射时间一般不会持续时间太长;第二,如果是探照灯必然拖着较长的光柱,容易辨认;第三。该地区离常州机场有30--40 公里距离,据当地人称,从来没有过类似的探照灯光束;第四。驻常(机场) 部队回函明确表示没有使用过探照灯。
5.此现象不可能是地震的预兆和放电现象,理由是不言而明的。
七。有关资料
1.三份不明飞行物目击调查表;2.采访录音磁带;3.驻场部队回函;4.解放日报、锡山日报的报导等。
八。结论
根据实地目击者调查以及初步的分析,我们认为:5.6事件是一起罕见和典型的UFO现象,有待于UFO研究者进一步探索其的成因和真迹。